憲法 | 國家的根本大法 (法律的最高階) |
目的 | (1)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 (2)要求人民履行應盡的義務 (3)規定政府的組織與權責範圍 |
其他 | 民國36年12月25日施行 (12/25行憲紀念日) 因應社會發展或變遷而調整 |
*法律:依憲法而制定 (不能牴觸憲法)
人民的基本權利:
意義 | 內容 | 舉例 | |
平等權 | 法律之前,人人平等 | 不同性別、種族或宗教信仰的人,在教育、政治、法律、社會等方面,都具有同等的權利和地位(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) | 1. 教育上享有平等權利 2. 性別不同也應享有同樣的工作待遇與報酬 3. 年齡及資格符合,都具有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(20歲) |
自由權 | 1. 人民享有不受非法干涉的自由。 2. 真正的自由,是以不侵犯他人自由、不違背社會公益為原則。(有限制的) |
1.人身自由 2.居住遷徙自由 3.言論出版自由 4.祕密通訊自由 5.信仰宗教自由 6.集會結社自由 |
1. 人民自由選擇想要居住的地方。 2. 可以透過書信、電話等方式傳達自己的意思。 3. 以合法、理性且不影響他人權益的方式來表達訴求。 |
受益權 | 人民可以向國家請求享受利益的權利。 | 國家保障人民享有教育、生存、工作、財產等方面的權利。(接受國民教育) | 1. 人民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,可以向政府表達意見。 2. 當遇到糾紛無法解決時,人民也可以向法院提告(司法機關),尋求解決。 |
參政權 | 人民享有參與國家政治事務的權利 | 1. 選舉、罷免權。 2. 參加公務人員考試、擔任公職。 |
1. 人民只要年齡及資格符合,都有投票(20歲)及參加競選(23歲)的能力。(18歲可參與公投) 2. 人民可參與公務人員考試。 |
*不論生理功能是否受限制,每個人在教育上都享有平等的權利
*接受國民義務教育→受益權
4-2 義務人人有
義務 | 意義 | 實例 |
納稅 | (1)維護國家安全和推動公共建設 (2)人民繳納各種稅金來支付所需經費 |
(1)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 (2)商店開發票報稅 (3)政府利用稅收興建公共建設:醫院、學校、公園、高速公路、公立學校 |
服兵役 | (1)保衛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,設置軍隊 (2)凡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國民,除有特殊理由外 |
(1)83年以後出生→受訓4個月 (2)替代役也是服役方式之一 |
接受國民教育 | 國民的教育水準對國家的富 強和個人的發展,有很大的 影響 |
(1)57年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(6-15歲強迫入學) (2)103年全面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(高中職階段採自願非強迫入學) |
*人民的權利:平等權、自由權、受益權、參政權
*人民的義務:納稅、服兵役、接受國民教育
*接受國民教育是權利也是義務
*規定人民應盡的義務→憲法